李某與王某曾多次合伙承攬各種工程。2011年10月,二人合伙承攬了案外人鄭某發(fā)包的一處護坡工程。2012年1月19日(當年農歷年底),李某與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鄭某索要工程款,索得工程款10000元由李某保管。后來(lái),王某自李某處取得現金2000元,并出具單據一份,內容為“證明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王某2012年1月19日”,其中“支”字被劃掉。2013年8月,李某持上述單據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2000元。被告王某主張該單據系一份證明,證明其支取了合伙利潤2000元,僅用于日后雙方結算。
關(guān)于案涉單據的性質(zhì),有以下兩種意見(jiàn):
一種意見(jiàn)認為,根據單據的主文,可以認定該單據系被告王某向李某借款而出具的借條。
另一種意見(jiàn)認為,根據單據的抬頭“證明”、主文中存在的“借支”,結合雙方合伙承攬工程的事實(shí),應認定該單據系一份證明,原告李某主張的借貸關(guān)系并不成立。
民間借貸大多產(chǎn)生于熟人之間,基于借貸雙方的相互信賴(lài),很多人對借據的形式、內容并不關(guān)注,導致形成了眾多不規范的借據,或是抬頭為“證明”“收條”,或是主文意思模糊有歧義,或是還款期限利息、未約定,易發(fā)糾紛。本案即是一例。
本案中,單據抬頭為“證明”,主文內容系“今借支”后被告涂改為“今借”,抬頭與主文內容并不相符,且原文“今借支”與“今借”含義大相徑庭,導致分歧。
第一種意見(jiàn)依據單據的主文中的“借”字,結合王某自李某處收取現金2000元的事實(shí),即認定雙方借貸關(guān)系存在有失偏頗。
案涉單據系一種典型的不規范借據,其效力認定應結合支付憑證、支付能力、交易習慣、當事人之間的關(guān)系等,與單據的真題理解進(jìn)行。原告李某提供的單據抬頭是“證明”,主文為“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”,通過(guò)對該單據的整體理解,結合雙方合伙承攬工程且合伙利潤至今未分配的事實(shí),證明“今借支…”系雙方合意,由王某暫從合伙經(jīng)營(yíng)的利潤中支取了現金2000元,故案涉單據是雙方用于日后結算合伙利潤的證明。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(jiàn)。
雖然第二種意見(jiàn)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,比如既然是證明為何不寫(xiě)“今收到…”,而用“今借支”?為何又改成“今借”,“支”字到底是誰(shuí)在何時(shí)劃掉?這些問(wèn)題的存在不必然能駁倒王某的抗辯主張。原告李某主張“支”字系被告王某在出具案涉借條時(shí)自行涂改的,但被告王某對此予以否認。李某就其主張應進(jìn)一步舉證。如果原告李某能夠合理解釋或證明“支”字劃掉的緣由,比如證明“支”字系王某自行劃掉,雙方擱置分割利潤,由李某向王某出借現金2000元,則案涉單據應認定為借據。然而,原告李某未證明“支”字的涂改系由王某所為,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本案中,單據內容“今借支”、單據的抬頭“證明”暗示了案涉單據的證明性質(zhì),結合雙方間的合伙關(guān)系及合伙利潤未清算的事實(shí),可以采信被告王某關(guān)于其支取的是合伙利潤而非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主張。
借據一般包括標題、正文、落款三個(gè)部分,標題應寫(xiě)“借據”、“借條”或“今借到”。正文應包括出借人、借款金額、借款目的、借款方式、還款時(shí)間、還款方式以及利率約定等事項。落款應包括借款人的姓名、借款日期以及印章或指印。只要在出具借條時(shí)注意到以上幾個(gè)部分的規范合理,一般不會(huì )出現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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